(2015)青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州市东坝工业路。被告河北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东临。本院在审理青州市华光工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北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