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魏佳豪与武汉汉坤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44号原告:魏佳豪。委托代理人:周梅香。被告:武汉汉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8F。法定代表人:严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佳豪诉被告武汉汉坤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佳豪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佳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佳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魏佳豪负担。审判员 祝宁二〇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