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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1号原告李xx,女,1969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9********,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榆坨镇二委*组28。被告苏xx,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1196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红旗乡九天地村*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