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1号原告李xx,女,1969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9********,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榆坨镇二委*组28。被告苏xx,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1196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红旗乡九天地村*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