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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车×1与车×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5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1与被告车×2、第三人车×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车×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