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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20号原告: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5016741-1。法定代表人:胡桂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77283875-1。法定代表人:靳国长,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官塘村。组织机构代码05447967-8。负责人:付先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