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442号原告南京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博克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学府路墩子组10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荣,金博克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17号杭州电子科技大楼16楼。法定代表人谢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博克公司诉被告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博克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博克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博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博克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