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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襄阳东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许明霞、湖北林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5号原告襄阳东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红星村(商贸城40栋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潘松,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明霞。被告湖北林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裕邦工贸有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云南奕都经贸有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君琪安药业有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余小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国展工贸有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熊家贵,该公司经理。原告襄阳东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明霞、湖北林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十堰裕邦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奕都经贸有限公司、十堰君琪安药业有限公司、十堰国展工贸有限公司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基本情况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且原告也申请要求驳回起诉。故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襄阳东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