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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1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广厦建材供应站与刘丞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广厦建材供应站,刘丞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1188号原告北京市广厦建材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支路东侧500米。投资人郭杰,经理。被告刘丞毅,男,1967年2月5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广厦建材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被告刘丞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应站负责人郭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丞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供应站起诉称:刘丞毅于2014年9月份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经营轻体房屋构建生意。2014年9月15日刘丞毅从供应站购买钢材29558元,并承诺一周之内给付货款。供应站按照刘丞毅的要求将货送到其经营场地后,刘丞毅为供应站出具了书面欠据,但未按承诺付款。后多次向刘丞毅索要,其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刘丞毅给付供应站货款29558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丞毅承担。被告刘丞毅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刘丞毅曾向供应站购买钢材,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9月15日,刘丞毅向供应站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刘丞毅拉广厦货:40×80方管:17根×75=1275……40×80:13根×100=1300,合计29558.00(元)欠款人:刘丞毅”。庭审中,供应站称出具上述欠条后,刘丞毅始终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供应站提交的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丞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供应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刘丞毅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事实存在,现供应站起诉要求刘丞毅给付货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丞毅给付原告北京市广厦建材供应站货款二万九千五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刘丞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元,由被告刘丞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