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郭秋利2006年3月13日出生;次女郭雨鑫××××年××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对母女三人不理不顾,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生育的女儿由���,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叫郭秋利;××××年××月××日生育次女叫郭雨鑫。2015年3月30日原告以夫妻经常生气、双方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生育的女儿由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后于××××年××月××日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且生育有两个女儿。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帮军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