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温才忠与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温才忠,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沐爱镇金龙村七组。法定代表人:王荣伟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4)9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温才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温才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42000元,此前凭据抵扣。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在筠连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有关闭煤矿补偿款可领取,本院遂以(2015)筠连执字第36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提取,现在由于补偿款尚未政策性安排到位,待到位后方可划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4)9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在筠连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应领取的关闭煤矿补偿款到位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