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吴某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涛(外号“八戒”),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7日被抓获,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吴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左右,被告人李某、吴某涛在上梅镇花山村“烂毛冲”及游家镇杨坪村开设赌场,以“押宝”(以二枚硬币为赌具,以猜单双方式定输赢)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李某负责抽水及管理水线,安排放哨人员发放工资。吴某涛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及后勤工作。一般每场至少有二十人以上参赌。赌场上单注不少于10元,上不封顶,每天固定开赌两场,每场老板按1%或2%的比例对参赌人员进行抽水营利。赌场开到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吴某涛各分得100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5月22日到新化县公安局炉观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吴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段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游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吴某涛均各主动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吴某涛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吴某涛主动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吴某涛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二、被告人吴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顺庆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石 杰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