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益谦与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谦,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林书雄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53-1号原告刘益谦,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林俊荣,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洁,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晓江。第三人林书雄,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妙环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