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顾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彩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199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赌博,不承担家庭责任,原告迫于生活压力,外出打工。2013年5月开始与被告分居。2013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希望原、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但判决后一年多来,原、被告感情并未改善,此期间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往来。现两人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好着。原告一直在外打工,一般过节时便回家居住。被告对原告和孩子都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199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1996年元月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9月13日生一子,名马征,现在外打工。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亦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后原告经常在外打工,过节才回家。2013年5月双方又发生矛盾,同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2月本院驳回原告诉请。2014年春节在原告家过节,2月7日原告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2015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以前的缺点已改正,希望原告相信他,今后会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夫妻彼此携手生活近二十年,为建立三口幸福之家都付出了努力,被告当庭表示了自己的决心,双方应再给彼此一次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佳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