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泰安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与广西北海中航化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广西北海中航化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泰安石岛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培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鹏,该单位职工。被告广西北海中航化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石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延平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