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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宋某,城镇居民。被告梁某,城镇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再给被告最后一次机会为由于二○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