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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羊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羊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宝泉乡。委托代理人: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宝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羊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羊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维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乾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