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羊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羊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宝泉乡。委托代理人: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宝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羊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羊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维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乾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