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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宗祥与阳城县友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宗祥,阳城县友谊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高宗祥。被告阳城县友谊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医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宗祥诉被告阳城县友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高宗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宗祥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乔家龙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