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颖与被告王喜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59号原告:高x,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现住铁岭市银州区龙园附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x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颖与被告王喜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x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章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天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