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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颖与被告王喜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59号原告:高x,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现住铁岭市银州区龙园附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x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颖与被告王喜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x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章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天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