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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8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济宁协和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济宁协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8754号原告:王瑞雪,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协和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车站东路*号。原告王瑞雪与被告济宁协和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毅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雪的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宁协和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我国青年影视演员、歌手、模特,艺名王熙然。2014年9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用于对外商业宣传的多家网站的多处位置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用于被告医疗手术文章的配图,该网站中明显标注有被告的名称、咨询热线、在线咨询、联系地址等详细信息,商业属性明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将照片用于医疗整形美容项目的行为容易使浏览者对原告产生误解,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厘米*9.0厘米;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的学生,亦为演员、模特和歌手,艺名王熙然,曾使用该艺名参加影视演艺活动。域名为jnbbw.net、jnxhyy.com、jnbyby.net、jnwtrlw.com、wcfuke.net的网站主办单位是被告济宁协和医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9月25日对上述网页浏览情况出具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793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网站www.jnxhyy.com内有名为“五一期间,济宁协和妇科医院将优惠进行到底”、“济宁协和医院妇科专家讲解,做人流的检查需要多久”、“济宁协和医院妇科专家讲解,患子宫肌瘤后会有哪些症状出现”、“白带增多应警惕是否患有宫颈炎【宫颈炎】”、“什么原因导致女性卵巢囊肿”、“济宁协和医院不孕不育专家讲解,子宫肌瘤会有哪些并发症出现”等六篇文章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作为配图。网站www.jnwtrlw.com内有名为“五一做人流济宁哪家医院哪有优惠”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作为文章的配图。网站www.jnbyby.net内有名为“济宁协和医院不孕不育专家讲解,常见不孕原因”、“多胞胎是怎么回事?”、“济宁协和医院不孕不育专家讲解,子宫肌瘤会有哪些并发症出现”等三篇文章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作为文章配图。网站www.wcfuke.net内有名为“济宁协和医院妇科专家讲解,患子宫肌瘤不必恐慌”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作为文章的配图。上述11篇文章共使用了原告6张照片。上述文章所在页面均有被告的名称和咨询热线、在线咨询、在线预约的嵌入式链接,文章内容也多有对被告的相关手术等医疗措施及价格的介绍。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原告于庭审中称包括公证费1700元和复印、差旅、通信费用1300元,但原告仅提交了公证费发票,证明其支出1700元。另查,上述网站所载原告的照片已经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性、才具、功绩、职业、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总和。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主办的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为网页文章的配图,因该网页文章以对外宣传被告开展的业务为主要内容,具有营利性质,故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原告所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一节,虽然被告确将原告照片作为相关文章的宣传配图,但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没有恶意丑化原告等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请赔偿的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原告于诉讼中仅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可以据此确认原告为此支出了17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开支没有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宁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www.jnxhyy.com、www.wcfuke.net、www.jnbyby.net、www.jnwtrlw.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登载致歉声明七日,以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和版式须经本院审核认可。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济宁协和医院负担;二、被告济宁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瑞雪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济宁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瑞雪公证费一千七百元;四、驳回原告王瑞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王瑞雪负担283元(已交纳);由被告济宁协和医院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毅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