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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953号本院2015年9月7日对原告迁安市千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的(2014)安民初字第595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1920元,鉴定费32000元,合计73920元,由被告徐志江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419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2000元,合计78920元,由被告徐志江负担”。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司伟伟审判员  柴 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