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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商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江苏华虹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虹包装有限公司,江苏德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商初字第0017号原告江苏华虹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俊峰,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德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郁文,该公司常务副总。委托代理人赵建领,该公司行政部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虹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虹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轼代理审判员 赵 玮人民陪审员 石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