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