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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