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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应卫忠与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卫忠,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411号原告:应卫忠。委托代理人:项加升。被告: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关土。原告应卫忠与被告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存在协议管辖的情形;且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请求将本案移送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桐庐县,且原告所施工程地点在桐庐县,合同履行地应当为桐庐县,故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桐庐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莊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