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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327号原告:绍兴市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林。委托代理人:鲍陈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绍兴市瑞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