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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路德义与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城西路家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城西路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安兴,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兰丰战,山东鑫士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德义,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明辉,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城西路家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路德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城民初字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兰丰战、被上诉人路德义及委托代理人刘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城民初字5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刘 腾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欣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