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华瑞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远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华瑞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远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67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华瑞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858908-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下墅街道港桥村。法定代表人丁瑞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远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653861-3,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区(鸿运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顾新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653475-2,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葛卫兵,该公司董事长。常州市武进华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远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豪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力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武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威力驰公司、远豪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瑞公司货款666571元及诉讼费1046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诉讼费合计为67703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远豪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威力驰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新区马桥村鸿运路201号房产,该房产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远豪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威力驰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马桥村鸿运路西侧的工业用地,该土地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远豪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B2808U、B1937G、BZ2550、B7B266、B7L829、B2801U、B5792G、B5085M、B5089M、BA002E、BA203E、B759Y2、B375V7、B357V7、B5793G、B5973G、B5086M、B5056M的车辆共计19辆,本院均已办理了轮候查封,但因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67703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雷海亮审判员 孙东飞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仁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