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宁波福泰电器有限公司与魏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振杰,宁波福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振杰,居民。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委托代理人:魏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福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富军。委托代理人:陈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振杰为与被上诉人宁波福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魏振杰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振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