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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远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8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余渐富,董事长。被执行人侯远四,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六执协字第000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汪家金、关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本院已按指定执行裁定立案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侯远四在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股权,冻结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3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侯远四在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股权予以续冻结,续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的转让、抵押等处分和设定负担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