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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龙腾轻钢加工有限公司、济宁汇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周某,唐某乙,唐某甲,汪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093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告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乙。被告周某。被告唐某乙。被告唐某甲。被告汪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周某、唐某乙、唐某甲、汪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被告唐某甲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周某、唐某乙、汪某、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各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某乙公司、被告唐某甲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周某、唐某乙、汪某、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各22万元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阮 明人民陪审员  杨锦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