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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成都兴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5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刘为翰,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平。关于成都兴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竹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