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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东荣诉胡佑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荣,胡佑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杨东荣,男,汉族。被告胡佑香,女,汉族。原告杨东荣诉被告胡佑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东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佑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荣撤回对被告胡佑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东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