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范金祥与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金祥,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金祥,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工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硕,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宗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焕伟,吉林衡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金祥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二、发回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