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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阳泉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瑞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瑞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00104号原告阳泉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芬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艮海。被告刘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