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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冷志德与-张超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志德,张超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冷志德,男,生于1969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超烈,男,生于1954年3月3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冷志德申请恢复执行张超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查明中,被执行人张超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借款38000元,现已执行到位19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超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合江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张超烈尚欠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借款361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付),申请执行人冷志德在发现被执行人张超烈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勇审 判 员  杨建华代理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朝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