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干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干,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梁干。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炳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干与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覃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