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3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自报)。辩护人杨春梅,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杨春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及段甲、段乙、马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乘坐由黄某某驾驶的车辆沿途伺机作案,后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绿苑南路,见公交安亭7路往安亭北火车站方向许家村站站牌东侧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牌号为皖BUXX**金杯牌SY6513DlSlBH型面包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513元,己缴获发还),遂停车实施盗窃,段甲、段乙、马某某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该面包车门锁后由段甲搭线启动并将车移赃至上海市闵行区纪翟支路XXX号附近藏匿。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段甲、段乙、马某某的供述,有关的监控录像、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工作情况,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赃物被缴获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颂华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