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邝某与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邝某。被告羊某。原告邝某诉被告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后渺无音讯,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被告对家庭、小孩不负责任,并离家出走导致感情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邝某与被告羊某于××××年××月××日在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羊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本案以下事实:原告邝某与被告羊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9月收养一女孩邝某甲。2014年4月被告不明原因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工作过程中相识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领养了女儿。现被告不明原因离家出走,在离家出走的原因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离婚难免草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邝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浩然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邱燕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