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04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念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罂粟,而于2014年下半年在丰县范楼镇骆庄村其家里非法种植,2015年5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依法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李某非法种植罂粟518株。后,丰县公安局将该518株罂粟予以铲除,并扣押、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良华等人的证言,本院(2014)丰刑初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书,中国科学院江苏省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检查清点笔录、销毁证明、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执法现场录像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罂粟仍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系老年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