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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松申请执行鲍杰物体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鲍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张松,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鲍杰,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松与被执行人鲍杰物体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