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艾达屋家居销售中心与被上诉人施文东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艾达屋家居销售中心,施文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武昌区艾达屋家居销售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号金盛国际家居友谊广场******号。经营者:XX容。委托代理人:吴威,该中心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韩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文东,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艾达屋家居销售中心与被上诉人施文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艾达屋家居销售中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艾达屋家居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艾达屋家居销售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武昌区艾达屋家居销售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