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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甲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甲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49号申请人赵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赵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乙,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系申请人之父。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自****年*月底身患脑血栓,完全性失语,右上肢运动0级,右下肢运动*级。被申请人妻子张某****年**月**日因病去世,生前将被申请人的工资存折、身份证等物品全交由申请人管理。申请人赵甲申请担任被申请人赵乙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认定赵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赵甲为其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赵甲与被申请人赵乙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赵乙与张某(****年**月**日死亡)生育二个子女:赵甲、赵丙。经询问,申请人赵甲和赵丙均同意由申请人赵甲作为被申请人赵乙的监护人。本院委托青岛市**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赵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年*月*日,该中心作出青岛**司法鉴定所【****】**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甲为赵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