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安市韩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福安市通诚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安市韩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福安市通诚工贸有限公司,阮顺妹,韩莲容,韩廷禄,林惠容,林玉松,苏碧莲,林永生,章丽秀,范锐平,刘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张旻,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韩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阮顺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安市通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玉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阮顺妹,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韩莲容,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韩廷禄,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惠容,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玉松,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苏碧莲,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永生,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章丽秀,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范锐平,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丽英,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韩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福安市通诚工贸有限公司、阮顺妹、韩莲容、韩廷禄、林惠容、林玉松、苏碧莲、林永生、章丽秀、范锐平、刘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