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596号原告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戎文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开发区116号地块(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后,自来水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催交后,自来水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童天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