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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伟华与袁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835号原告彭伟华。被告袁志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华诉被告袁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伟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彭伟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喻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