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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强辉体育用品批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强辉体育用品批发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78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宁。委托代理人江间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强辉体育用品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周兵,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6505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1万元。2、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936416号“”、第536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1万元。3、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367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1万元。4、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6505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1万元。5、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823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1万元。6、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1700元。7、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申请撤销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相关情况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和知名度:第7650515号注册商标“”,第536724号注册商标“”,该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衫等。第7650512号注册商标“”,第3823967号注册商标“”,该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运动球类、球拍、羽毛球拍等。以上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系中国驰名商标。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员彭贺超、公证人员颜卓泳于2014年5月20日下午约13时50分,随同原告代理人范允治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义乌商贸城2B161的“强辉体育器材专卖”,范允治以普通顾客身份购买了羽毛球拍一支以及球服一套,其店员开具了《销售单》一张。该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14)粤江江海第005935号公证书。三、被诉侵权商品的特征:被诉侵权球服吊牌、标签以及衣服上标识了第7650515号注册商标“”、第536724号注册商标“”;被诉侵权羽毛球拍拍杆、拍框以及防伪标识上标识了第7650512号注册商标“”,第3823967号注册商标“”。四、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分别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五、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均一致。六、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七、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能举证。六、合理开支的项目及金额:原告为此提交了公证费发票550元、调查费发票750元。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公证费发票、调查费发票及庭审笔录收录为凭。判决结果本院认为:1、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及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而予确定;4、原告无证据证实其遭受商誉损失,故对登报道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强辉体育用品批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第7650515号注册商标“”,第536724号注册商标“”,第7650512号注册商标“”,第3823967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商品。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强辉体育用品批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强辉体育用品批发商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海珊(兼)书 记 员 李  燕  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2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