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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常春宏与XX网、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宏,XX网,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常春宏。被告XX网。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宏诉被告XX网、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春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春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春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