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常春宏与XX网、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宏,XX网,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常春宏。被告XX网。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宏诉被告XX网、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春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春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春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