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宝生与周光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宝生,周光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00号原告:汤宝生,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绪,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宝生诉被告周光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汤宝生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