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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宝生与周光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宝生,周光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00号原告:汤宝生,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绪,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宝生诉被告周光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汤宝生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