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禹州市环宇硅铝耐火材料厂申请执行宁夏申华锦盟炭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环宇硅铝耐火材料厂,宁夏申华锦盟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829-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环宇硅铝耐火材料厂。住所地:禹州市花石乡白佛张村。负责人:张志远,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3日,住禹州市花石乡白佛张村1组。被执行人:宁夏申华锦盟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暖祥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景宇,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申华锦盟炭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申华锦盟炭素有限公司有关单位收入5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宁夏申华锦盟炭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