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晓珍与海南外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珍,海南外经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珍。被执行人海南外经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诗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晓珍与被执行人海南外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将海口市金融贸易区XX新村第X栋(海口市金贸XX-XX区X号楼)第X幢XXX房协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晓珍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外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融贸易区XX新村第X栋(海口市金贸XX-XX区X号楼)第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晓珍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