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子林与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孙中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刘子林,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孙中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中光,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孚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孚滨,男,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城东村**号。被执行人山东广顺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东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东京,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铭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于学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6206.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